成都2017年度跨境电商支持资金细则出台

四川省现代物流发展促进会 · 2017-08-14 12:38

   8月11日,成都市商务委、成都市财政局对外发布了《关于申报成都市2017年跨境电子商务支持资金的通知》,并公布了《成都市2017年度跨境电子商务支持资金实施细则》(以下称《细则》)。

 

  《细则》中提出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打造成都市的跨境电子商务产业、提高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水平、完善跨境电子商务支撑和服务体系。并具体提出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主体培育,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基础环境建设、鼓励跨境电子商务融资体系建设等多项举措。资金扶持层面覆盖面广,包括与跨境电商贸易相关的电商交易类企业、物流仓储企业、金融企业、高等院校、社会培训机构等,既针对大型跨境电商平台、也包括了中小微经营主体。其中扶持金额最高可达到200万元。

 

  《细则》提出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应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业务的企业。(一)工商税收解缴关系在我市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 拥有对外贸易经营资格,近两年在外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三) 纳入成都市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统计体系。

 

  以下是文件中部分扶持条件和资金数额——

 

  ■对国内外知名、市场占有率高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供应链服务平台在成都设立区域运营中心和物流分拣中心,或将企业总部设立或迁移至成都,并经认定的,给予办公场所实际租金50%扶持,单个企业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对于通过成都口岸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集散分拨业务的电子商务及服务企业,给予经过成都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验证的交易额5%扶持,单个企业扶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境内外服务项目建设。对于自建境内外020线下体验店、展示厅和境外配送网点、境外服务网点,经过成都跨境电商综试办备案,且运营时间满一年以上的,给予当年运营费用20%扶持,单个企业扶持金额不超过50 万元。对新建营业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且经过成都跨境电商综试办备案的,给予建设费用50%扶持,单个企业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对于通过成都口岸开展跨境电子商务B2B出口业务的企业,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验证且纳入海关统计的线上进出口额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1亿元,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50万元扶持。

 

  ■鼓励中小微经营主体申办进出口经营权并在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备案,对成功申办或备案,经公共服务平台统计跨境电子商务业务达100笔或金额达50万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资金扶持。

 

  ■ 支持与成都市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对接的信息系统建设、升级改造等。对初次完成与综合服务平台对接并实际开展业务的企业,给予平台对接费70%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 支持各类跨境电子商务平台针对不同国家和地区开设不同语言的子网站或独立页面。对年成交额超过2000万元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针对英语国家和地区开设的子网站或独立页面,给予建设费用50%扶持;针对非英语国家和地区开设子网站或独立页面的,给予建设费用70%扶持。单个企业扶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

 

  ■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发展。对平台入驻企业数达 50家(含50家)以上,年度线上成交额达到1亿元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给予实际投资(软、硬件购置费、系统开发费、宣传推广费)20%扶持,每个平台最高扶持额度100万元。

 

  ■支持跨境电商海外仓储建设。对海外仓(含智能口岸仓、进出口集货仓、跨境电商专用呤链库等仓储场所)建设和租凭费用,货架(货柜)、视频监控系统、传送系统、专用推车(叉车)、辅助设备和管理信息系统等购置费用给予总投资额70%扶持,单个项目扶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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