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贸易交易指引(试行)》发布
2026-05-09 12:41:34

为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5月8日,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国网络社会组织联合会等17家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在商务部等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在北京共同发布《国内贸易交易指引(试行)》,为从事批发、零售、物流、住宿餐饮等国内贸易的企业,提供清晰、明确、可操作的行为规范,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我国内贸市场规模体量大、企业主体多、就业领域广。2025 年,我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超50万亿元,消费市场规模稳居全球第二。但总体上来看,国内贸易仍存在交易不规范、账期长、回款难等问题。

指引共设7章38条,以依法合规、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原则,立足行业发展实际、聚焦堵点卡点问题、贯穿交易全流程,聚焦国内贸易全流程,对订立交易合同、货物交付验收、账期及支付、争议解决、规范商业行为等各环节进行了明确和规定,为参与国内贸易的企业提供了可操作、易落地的行为规范。

附:《国内贸易交易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内贸易交易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批发、零售、物流、住宿餐饮、电子商务等国内贸易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国内贸易交易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 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自觉接受行业协会商会的自律指导。

第二章  订立交易合同

第五条 企业开展交易活动,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含电子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六条 合同应当包含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验收标准、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法等核心条款,不得设置模糊或歧义条款。

第七条 鼓励企业使用国家或行业示范合同文本;未使用示范文本的,应当确保合同条款权责对等,不得设置单方面免责、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霸王条款”。

第八条 合同订立前,双方应当充分沟通,如实告知与交易相关的重要信息,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

第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当严格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三章  货物交付及验收

第十条 卖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交付货物,并提供货物合格证明、检验报告等相关凭证。

第十一条 货物交付时,双方应当当场核对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外观等,做好交付记录并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买方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无约定的,一般不超过7日)完成货物验收;逾期未验收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验收合格。第十三条  买方对货物质量有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期内书面通知卖方,并提供有效证据;卖方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第十四条 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修理、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禁止买方恶意拒收、无故拖延验收、虚构质量问题拒付货款等行为。

第四章  账期及支付

第十六条 鼓励买卖双方约定交付货物后30日内支付款项;最长账期不得超过6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买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方式支付款项,不得无故拖欠

第十八条 买方未在约定账期内支付款项的,应当依法支付逾期利息(参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鼓励双方约定阶梯式违约金

第十九条 买方不得“收到第三方付款”“需待上级拨款”“根据客户付款进度按比例支付”“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等非自身可控事项作为付款前提。

第二十条 鼓励买方优先使用现金、银行转账等支付方式;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

第二十一条 双方应当如实开具并依法使用发票,不得虚开发票。

第五章  规范商业行为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遵守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价格法等法律法规,不得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低价倾销、虚假宣传、商业诋毁、商业贿赂等行为。

第二十三条 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搭售商品或服务、收取不合理费用、转移补贴成本。

第二十四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公平对待平台内经营者,不得实施不合理限流、罚款、强制促销、限制自主定价等行为。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诚信经营,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欺诈消费者或交易相对方。

第二十六条 鼓励企业公平竞争、良性发展,响应  “反内卷”  治理,从价格竞争转向质量、服务、品牌竞争。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保护交易相对方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不得非法收集、使用、泄露。

第六章  争议解决

第二十八条 交易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当首先友好协商解决。

第二十九条 协商不成的,可向行业协会商会或相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第三十条 调解不成的,可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争议解决,不得恶意拖延、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

第三十二条 鼓励企业建立内部争议处理机制,及时化解交易纠纷。

第七章  加强应用推广

第三十三条 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应当组织开展本指引的宣传、培训、解读工作,引导企业自觉遵守。

第三十四条 鼓励企业将本指引纳入内部管理制度,规范交易行为,提升管理水平。

第三十五条 行业协会商会可将企业遵守本指引的情况纳入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对诚信企业予以公示、表彰;对违反本指引的企业,可采取约谈提醒、行业通报等自律措施。

第三十六条 鼓励企业互相监督,对违反本指引的行为可向行业协会商会或相关部门举报。

第三十七条 本指引由17家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共同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2026年5月8日)起试行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国网络社会组织联合会、中国连锁经营协会、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中国饭店协会、中国医药商业协会、中国纺织品商业协会、中国建筑材料流通协会、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


来源:本站

作者:朱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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